对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产品,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,应当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;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,应当增加优先采购评审因素■★,并在评审时■★■■★■,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。对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,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。
根据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》(财库〔2004〕185号)★■◆、《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》(财库〔2006〕90号)相关规定,“优先采购”是指在技术、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★★,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、环境标志产品,并非限制供应商提供非节能产品、环境标志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因此■■◆◆,不能将节能产品■■★★★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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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9号)规定,政府采购节能产品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,采购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◆■,对于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◆◆、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◆◆★★■。